前言
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四中全会精神,体现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紧跟当前佛山市开展的“建设产业强市、文化名城和稳定和谐富裕安康现代大城市”的号召,充分履行消委会的法定职能,消委会将于今年3月19日至20日期间,围绕中消协确定的2005年“健康·维权”年主题,在东建世纪广场开展2005年“3.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”大型宣传咨询活动。
随着佛山经济的蓬勃发展,诚信原则在经济生活中的基础作用日益凸显。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、假冒伪劣商品种种欺诈行为,严重挫伤消费者的消费热情,抑制消费需求,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制约本地经济的发展。只有坚持诚信原则,认真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佛山市经济长远发展、健康发展,也是企业打造品牌、做大做强的必然选择。因此,籍3.15活动开幕式之机,继续举行“承诺诚信”活动,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倡导“诚信·维权”精神,营造“诚信经营,放心消费”的消费环境,树立典范,消除现实消费障碍,增强消费信心,对建设重商誉、讲诚信的现代城市有着重要的意义。
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,开展“健康·维权”年主题活动同样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。只有全社会共同参与,切实增进各界的“健康·维权”意识,共铸社会诚信,才能进一步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。开展“健康·维权”年主题活动的目标,就是要在市委、市政府的全力支持下,充分发挥司法机关、行政执法部门、行业组织、中介组织及大众传媒的作用,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,倡导诚信的社会公德,促进佛山市场经济健康、快速、协调发展。
宗旨
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,诚信原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基础作用越来越重要,诚信缺失问题已成为困扰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之一,极大影响了消费信心及消费需求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,为了佛山经济长远、健康发展,打造企业品牌、使企业做大做强,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。诚实守信,既是公民道德的基本规范,也是商业道德规范,是建立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。从1997年开始,市消委会把经营单位的诚信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。开展了“承诺诚信”和评选“诚信单位”等活动,截止2004年,我市“承诺诚信单位”的企业有287家,“诚信单位”有329家,这与我市20多万市场经营主体的规模相比,微乎其微,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。从投诉情况来看,“承诺诚信单位”和“诚信单位”的投诉明显少于其它企业,“承诺诚信单位”和“诚信单位”在配合消委会的消费调解中态度积极主动,对投诉的反应能力也较快,纠纷的调解快捷。充分体现了诚信的社会效应,根据今年3.15活动的主题精神,市消委会将在今年3.15活动中举行“承诺诚信”活动并对“承诺诚信单位”标志予以大力宣传,以鼓励企业努力打造良好的诚信商誉与认真维护消费者权益,倾心服务于消费者。为加强消费者对“承诺诚信单位”的信心,实现放心消费,开展本次“承诺诚信”活动遵循“自愿加盟、不设门槛、广泛参与、便于监督”的原则,以鼓励全市经营单位、企业积极投身参与到“3.15健康·维权”活动中来,充分体现3.15活动的社会广泛性,在社会生活中培育起诚信的理念,让全社会共同监督诚信的实现。
参与“承诺诚信”的单位,将作为市消委会评选“诚信单位”的基础条件之一,并颁发牌匾以利宣传。
目 的
佛山市消委会将于2005年3.15消费咨询活动期间,继续开展“承诺诚信”活动及推广“承诺诚信单位”标志,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如下:
(一)促使企业加强自律,守法经营,便于更有效地解决消费权益的争议;
(二)通过加盟的形式,促使企业树立诚信商誉的经营理念,改善经营管理及服务,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及服务,增强企业竞争力;
(三)通过使用便于识别的权威的诚信加盟统一标志,行之有效地引导消费者科学、合理、安全、健康消费,帮助广大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;
(四)便于社会监督诚信的实施和实现。
为体现“承诺诚信单位”和标志的权威性、公正性,申请加盟单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:
(一)“承诺诚信单位”必须是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合法经营单位;
(二)“承诺诚信单位”必须是自觉自愿;
(三)加盟单位对所作出的承诺,必须有决心制定措施执行和贯彻,并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全社会的监督。
实践将证明:在未完善的市场环境下,开展“承诺诚信”活动和推广统一标志,易于广大消费者识别真伪优劣,在引导消费者正确、安全、健康消费等方面会起到积极的作用。经过严格的加盟把关、确认和系统地宣传推广,这必将成为广大消费者选择消费时参考的重要依据,同时为企业创建“诚信单位”打好基础,也是企业形象和实力及信誉的一个重量级指标。
实施方法
第一条 属本市已注册的个体经营户、合伙企业、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公司、集体所有制、国有企业、集贸市场等,都可以自愿为原则,申报“承诺诚信单位”。
第二条 申报单位可于每年3.15活动前一个月向当地的消费者委员会分会申请或直接向消委会提交《“承诺诚信单位”申报表》。
第三条 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依照“承诺诚信单位”加盟标准,对申报单位进复核,提出“承诺诚信单位”名单,并在3.15活动期间举行签名仪式、通过新闻媒体公告。
第四条 对被有效投诉达三次并未能合理解决、或因严重违法经营被政府职能部门公开查处的“承诺诚信单位”予以除名摘牌并向社会公示的处理。
第五条 “承诺诚信单位”承诺内容:
1.守法经营,自觉履行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;
2.不作虚假广告宣传,误导消费者;
3.商品明码标价,货真价实,向消费者提供真实、明确的价格信息;
4.亮照经营,文明经商,不准强买强卖,欺行霸市,依强凌弱;
5.严格把好商品进货验货关,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;
6.自觉遵守、执行商品三包等售后服务规定,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;
7.不准欺凌消费者,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决定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;
8.不制定逃避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的内部规定,为消费者提供安全、热情、周到的服务,为消费者排忧解难;
9.热心为消费者服务,以主动、积极、热情的态度解决消费纠纷;
10.虚心接受社会监督,主动、积极配合消委会及行政职能部门解决 消费纠纷及行政执法,有错即改。
第六条 “承诺诚信单位”享有以下权利:
1.获得“承诺诚信单位”牌匾和荣誉证书;
2.使用“承诺诚信单位”标志作宣传;
3.优先获得市消委会向省、国家级“先进单位(产品)”的推荐;
4. 作为评选“诚信单位”的必备条件。
5.优先申请加入“佛山市消费维权网”(www.fs315.net),并享受企业及产品服务宣传优惠。
第七条 颁牌仪式。
为更好宣传开展“承诺诚信单位”的推广活动,提高“承诺诚信单位”的知名度,市消委会将集中组织“承诺诚信单位”举行颁牌仪式,颁发“承诺诚信单位”牌匾和荣誉证书。仪式拟在每年的“3.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”纪念活动或文艺晚会中举行,并将盛况通过电视直播等多种形式对外宣传,扩大影响。
第八条 许可使用“承诺诚信单位”标志及宣传用品。
为进一步宣传“承诺诚信单位”,提升企业的知名度,拟将“承诺诚信单位”标志标准化:其一将“承诺诚信单位”设计成一个图文兼备的商标;其二制作成不干胶等宣传用品,许可使用贴在产品或商品上;其三统一制作购物纸袋,企业不能私自印刷有“承诺诚信单位”标志字样的纸袋和不干胶等宣传品,如有需要必须向消委会申请,由消委会统一设计制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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